

浙江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30XW)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使用的巍山至枫树下道路工程、金高山至淑玉道路工程、横店至黄田畈路面工程、黄田畈至三仁坞路面工程、燕山至锦溪路面工程、佐村至华阳路面工程、陈塘沿至王村光路面工程、棠厦至上甲路面工程、华西至紫薇路基工程、新塘至狮山路基工程、安儒至梨枫路基工程、贾宅至后塘路基工程、黄田畈至西山至佛画线路基工程、山旺至樟塘路基工程、黄店至菱角至新华路基工程、双牌至石潭路基工程、岭下至西林道路工程、千祥至马宅道路工程、黄田畈至南马道路工程、南马至横店路基工程等20项企业业绩和何飞亮、何贵林、胡国林、胡金海、毛孔俭、万传学、吴仕洪、徐利平、张国浩、朱华平等10名人员高级职称证书均不属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厅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5〕405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和《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项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同时将你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18日
